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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宣传周|虚假诉讼被罚款 法律惩戒护公平
- 发布时间:2022-12-22 14:48
【概要描述】虚假诉讼是指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其行为不仅扰乱司法秩序、浪费司法资源,而且严重损害群众的合法权利。
宪法宣传周|虚假诉讼被罚款 法律惩戒护公平
【概要描述】虚假诉讼是指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其行为不仅扰乱司法秩序、浪费司法资源,而且严重损害群众的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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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诉讼是指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其行为不仅扰乱司法秩序、浪费司法资源,而且严重损害群众的合法权利。
近期,通辽中院民一庭审理两起民事纠纷案件中,经严格审查,发现当事人存在虚假陈述及虚假诉讼行为。在图某与包某的民间借贷案中,图某作为借款人向包某出借资金,其出示的证据显示部分款项转入包某账户,部分款项转入包某母亲锁某的账户,一审庭审中,包某否认图某向其母亲锁某的转账系其本人借款,致使图某另案起诉锁某不当得利30余万元,一审获得支持。在不当得利纠纷案件二审审理中,包某如实陈述案件事实,当庭承认其一直持有锁某案涉银行卡,图某转账给锁某的款项系其向图某借款,只是利用锁某账户收取。鉴于其虚假陈述的行为妨害司法秩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法庭对其当庭训诫,在包某作出真诚悔过的基础上,依法决定给予包某罚款5000元的处罚。
张某与何某民间借贷纠纷案,何某经张某介绍,将款项出借给贾某,在此笔借款中,张某和贾某均为何某出具了借据,但张某出具的借据中标明 “上款系借款伍万元整(从何某借给贾某)”。何某已在另案中起诉涉案借款的实际借款人贾某偿还5万元及利息,获得法院支持,案件生效进入执行程序。但何某又起贪念,持张某出具的借据提起本案诉讼,企图就同一笔借款获得重复清偿,本院结合两起案件证据及当事人陈述,认定何某扰乱司法秩序、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构成虚假诉讼,对其恶意行为依法决定给予何某罚款25000元处罚。
司法裁判的教育指引功能是营造诚信守法社会环境的重要抓手,通辽中院对不诚信诉讼的“零容忍”态度既发挥了法律的惩戒威慑作用,又向社会公众传递司法正能量,让法治真正成为社会发展的保护符、减压阀和促进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拘传、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
拘传应当发拘传票。
罚款、拘留应当用决定书。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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