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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志愿律师在律师志愿服务室参与化解涉诉信访案件的工作机制(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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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志愿律师在律师志愿服务室参与化解涉诉信访案件的工作机制(试行)

    • 发布时间:2022-12-22 15:46

    【概要描述】为充分发挥法律服务队伍在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中的积极作用,深入推进涉法涉诉信访改革,根据中央政法委《关于建立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制度的意见(试行)》的精神,制定本机制。

    关于志愿律师在律师志愿服务室参与化解涉诉信访案件的工作机制(试行)

    【概要描述】为充分发挥法律服务队伍在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中的积极作用,深入推进涉法涉诉信访改革,根据中央政法委《关于建立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制度的意见(试行)》的精神,制定本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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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22-12-22 1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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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充分发挥法律服务队伍在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中的积极作用,深入推进涉法涉诉信访改革,根据中央政法委《关于建立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制度的意见(试行)》的精神,制定本机制。

    一、一般规定

    志愿律师的基本要求、服务纪律、联络、交流和通报等,参照中央政法委《关于建立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制度的意见(试行)》。

    二、基本原则

    志愿律师在律师志愿服务室参与化解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自愿平等。尊重信访人意愿,不强制化解,不偏袒政法办案单位、不误导信访群众。

    (二)依法据理。严格依照法律和政策,向信访人讲清法理、讲明事理、讲通情理,向政法机关提出法律意见。

    (三)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维护信访群众合法权益,尊重政法机关依法作出的公正处理意见。

    (四)无偿公益。不以营利为目的,向信访人提供无偿法律服务。

    三、一般化解

    (一)接谈信访人。认真听取信访人陈述,详细阅读信访材料,准确了解信访人诉求,疏导情绪,解疑释惑,提供法律咨询解答。

    (二)评析信访案件。根据核实的案件事实和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信访人的信访事项和诉求作出初步评议分析。需要向办案机关了解案情的,及时与办案机关沟通。

    (三)做好释法劝导工作。经过初步分析、评议,认为案件处理正确、信访人诉求不当的,通过摆事实、讲道理、析法理,耐心劝导信访人服判息诉。

    四、参与工作组化解

    (一)未能息诉情形。经过志愿律师一般化解,信访人仍不息诉的,志愿律师可以向市法院信访部门反映情况,由市法院指定法官与志愿律师组成临时工作组提供服务。临时工作组经过分析、评议,通过摆事实、讲道理、析法理,耐心劝导信访人服判息诉。仍不息诉的,可邀请相关领域专家、对方当事人、群众代表、有信访经历的人员等,公开评议信访人的诉求是否有理合法,或建议办案机关举行听证。临时工作组可参与政法机关组织的重大疑难涉诉信访案件法律论证协调会、听证会。

    (二)认为瑕疵情形。志愿律师经分析、评议,认为案件处理存在错误或瑕疵的,可以向市法院反映情况,由市法院指定法官与志愿律师组成临时工作组进一步分析、评议。

    1. 临时工作组认为案件处理正确、信访人诉求不当的,参照前一款处理。

    2. 临时工作组认为案件处理存在错误或瑕疵的,向有管辖权的政法机关提出书面法律意见。

    五、代理、援助和救助

    (一)申诉引导。对信访诉求符合法律规定,需要向政法机关提出申诉的,志愿律师可指导信访人撰写申诉材料、收集证据、接受询问,引导信访人依法按程序进行申诉。信访人需委托律师代理申诉的,可自行决定是否委托原接待志愿律师或另行委托其他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法律法规执行。

    (二)指引申请法律援助。条件成熟时,对聘不起律师的,可指引其向援助机关申请法律援助。

    (三)帮助申请救助。对生活困难的信访人,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的,可指引其向政法机关申请国家司法救助;给予国家司法救助后仍有困难或不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的,可指引其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其他社会救助方式。

    六、附则

    本工作机制自下发之日起试行,视具体工作情况作进一步修改完善。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2020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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